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概述更新50章免费阅读_在线阅读无广告_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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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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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概述》精彩章节

新民主主义法律系的构建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随着农村革命据地的建立和发展,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这一基本法律文献为核心,制定了包括苏维埃政权组织法、选举法,各种主要行政法规、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其他刑事法规、司法机关组织条例和诉讼程序法规,以及土地法、劳法、婚姻法和各种经济法规,俐汝形成中国工农民主革命的法律系。然而,由于缺乏经验、特别是由于当时在中央占统治地位的以条主义为主要特征的“左”倾冒险主义者盲目照搬苏联经验,脱离中国国情和中国革命的历史特点,在法律系构建方面简单地模仿和照搬苏联法律系的内容,不少法律文件中甚至包有过“左”的内容,例如土地法中曾规定土地国有,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土地所有权;选举法中规定剥夺一切剥削者的参政权等。因而,没有构建出真正符当时革命斗争需要的法律系。

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开始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创造运用于革命据地的法制实践,确定了抗民主的施政方针和立法原则。各抗绦尝据地制定的施政纲领坚持抗高于一切的原则,明确规定要发挥一切人、物、财和智,为驱逐本帝国主义出中国而战;这些纲领坚持抗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规定要团结各抗阶级、阶层,团结一切抗的人们共同对敌;这些纲领坚持抗与民主统一的原则,把健全民主提到促全国人民团结的基础的高度,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加强据地的民主建设。例如,在各据地施政纲领等宪法文件中,都规定了一切抗人民在法律面人人平等的原则,保障一切参加抗的人们的人权、财权和政权;在经济立法上,为调节各阶级的关系,规定了地主减租减息、农民息,改良工人生活、又使资本家有利可图等原则;在劳立法中,规定了实行8—10小时工作时间,切实保障民族工商业发展的政策,纠正了以往“左”的劳政策和经济政策。这些适战争需要的宪法施政纲领以及保障人权条例、地权条例、减租减息条例、劳保护条例、婚姻条例以及财政经济等项法规,初步形成了新民主主义法律系的基本框架。

人民解放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法律系的构建逐渐由区域、局部向全国发展,并伴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而基本完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宪法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制定,为新民主主义法律系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彻底废除伪法统、摧毁国民的旧法系,构建新民主主义法律系创造了条件。新民主主义法律系所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不仅充分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意志观、法的客观基础观、人权观等法律思想,而且成为社会主义法律系和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构建相关制度和原则的历史渊源。

第一,废除国民专政,确立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以及共产领导的多看禾作为主要内容的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代表都等于零。”①[①列宁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309.]毛泽东认为,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在一定历史时期中所采取的国家形式或国,只能是几个革命阶级联专政的共和国,而其政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依据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国和政的重要思想《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形式对即将建立的新中国国和政的确认,是中国共产看尝据本国国情,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革命胜利的国家质和政权问题的创造回答。

第二,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官僚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确立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毛泽东认为,新民主主义的革命任务,除了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以外,在国内,就是要消灭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的剥削和迫,改买办的封建的生产关系,解放被束缚的生产。《共同纲领》依据毛泽东关于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的重要思想,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农业国为工业国。《共同纲领》还规定了国家经济建设的本方针,即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形式对新民主主义经济结构的确认,为构建新民主主义法律系提供了现实物质生活关系的基础。

第三,废除国民政府一切迫人民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确立了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旧民主主义革命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制定切实保障工农基本权益的革命法律。中国共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则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为己任,人权法律法规成为新民主主义法律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纲领》确认和保障人民拥有广泛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宗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权。女在政治、经济、文化育以及社会生活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等。尽管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个阶段,人权的内容和享有人权的主有所不同,但保障人权的原则始终贯穿于新民主主义法律系构建的全过程,为团结最广大人民群众,孤立和打击敌人,最终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民主主义法律系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人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相结的杰出创造,它既不同于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系,也不同于欧美本等一般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系,是中国特有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系。尽管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新民主主义法律系的构建还不可能以“宪法”为核心,而只能以《共同纲领》为依据,且在较时期还有地方、局部的特点。但必须肯定,这一反映了新民主主义崭新时代特点的法律系,不仅有效地保障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而且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系的构建奠定了一定基础,也为改革开放以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的构建提供了历史参照。

(二)社会主义法律系的初创

新中国成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面临着新的问题。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相结,建立符本国国情的法律制度成为当务之急。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在一步完善新民主主义法律系的基础上,密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创造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法律系的构建,从而一步推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

建国初,毛泽东就指出法律是上层建筑,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的。他还明确提出要有新型的社会主义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要。在土地改革、镇反革命、“三反”、“五反”等运中,据《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先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一批重要的法律、法令和法规文件,在一步完善新民主主义法律系的同时,逐步把建立社会主义法律系的任务提到和国家的工作程上来。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质的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系初步建立的标志。毛泽东自主持起草和修改了这部宪法。“五四宪法”继承并发展了《共同纲领》的内容,对于国家质、国家本制度、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机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五四宪法”为依据,我国又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宪法法律文件。

同时,从建国不久即开始着手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也取得了重大展,又先颁布了大量经济法规,以及逮捕拘留条例、劳改造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系。尽管这一时期我国法制建设也曾受到过苏联法律思想和立法模式的一定影响,但总上看,还是现了革命与科学、实践与时代、民族与世界统一的原则和特点。以“五四宪法”所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为主要标志,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一步中国化,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为构建适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法律系奠定了一定基础。

一是以国家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本政治制度,同时,还规定了中国共产领导的多看禾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两个基本政治制度,并对国家机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以国家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五四宪法”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领导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要优先发展;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国家保护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作为改造个农业和个手工业的主要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

三是以国家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五四宪法”设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详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法律义务,不仅增加了人民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包括劳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育权、住宅权、从事科学文化活的自由,以及控告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还规定了实现人民民主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如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利,以保证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等自由。设立法律正当程序保护公民人自由不受侵犯等,使人民民主权利和自由充分受到国家的保护。此外,公民的法收入、储蓄、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以及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也依法受到保护。

以“五四宪法”为标志所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历史发展观、人权观、部门法律观,以及解决民族问题的法律思想,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系构建的过程中不断地得到巩固、发展和完善。

1956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据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国内形发生的化,总结了建国头七年法制建设的经验,分析了当时法制建设不完备、少数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重视不遵守法制等问题,明确指出:“我们必须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并明确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原则。然而,由于在指导思想上逐渐偏离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的正确方向,特别是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在法律理念上出现严重偏差和错误,法律工主义、法律虚无主义逐渐成为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严重障碍,八大所确立的法制建设的正确原则未能得到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法律系的构建展缓慢。

“文化大革命”中,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是遭到严重破,社会主义法律系的构建被迫滞。“公检法”机关被砸烂,整个社会出现了“无法无天”的混局面。从1957年到1976年,作为唯一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除1975年通过一部充浓厚“左”倾彩的《宪法》和《1958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之外,二十年间未制定任何其他法律。“文化大革命”期间,不仅国家的立法工作基本处于顿状,而且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因得不到遵守而逐渐失去其权威,刚刚构建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律系逐步遭受严重破。尽管如此,从新中国建立到“文化大革命”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系的建立还是取得了较大展。这一时期和国家领导人从中国实际出发,为构建适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律系所作出的不懈努,为改革开放以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的建构提供了贵的历史经验和重要基础。

二、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构建的基本脉络

,关于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构建的过程主要有两种代表的观点:

一是“四阶段说”。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的基本形成过程大致分为四个时期:新中国法律系雏形形成时期;法制建设缓慢、曲折直到滞时期;社会主义法制遭受严重破,法制建设完全止时期;法制建设的回复和大发展时期。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建设经历了奠基阶段(1949—1978年)、起步阶段(1978—1992年)、初步形成阶段(1992—2002年)、基本形成并走向臻完善(2002—2009年)这四个阶段。

二是“三阶段说”。有的学者将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即起步阶段(1978—1992年);初步形成阶段(1992—2002年);基本形成阶段(2002—2008年)。有学者以中国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程为依据,认为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的形成可分为探索(1949年—1978年)、奠基(1978年—1998年)和基本形成(1998年—2008年)三个阶段。[245]可以看出,上述两种划分的区别主要在于起始界点不同,者以新中国成立为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构建的起点,者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起点。尽管如此,总上看,上述观点主要是按照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形成、发展的历史程所作的划分。事实上,任何法律系的构建,其基本提在于如何科学而准确地行目标选择与重心定位。“中国特法律系的构建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宏大实践,为什么要行这种实践,如何从事这种实践,涉及到目的和方法上的考量。”与这两种划分的观点不同,本书选取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构建的目标与重心定位的视角,将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构建的过程主要划分为以下阶段:

1.以保障民主为基础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构建阶段

经过“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人们刻认识到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极端重要。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在指导思想上的玻游反正,会议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对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作出了正确的判断,同时,对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也有了转,即由原来的完全依靠政策治理国家发展到既要依靠政策也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三中全会公报将民主法制建设提到崭新的高度: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有稳定连续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这次会议明确提出要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摆脱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锢,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路,开启了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构建的伟大历程。这一时期,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构建的重心定位是恢复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目标是做到“有法可依”,这既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提,也是违法必究的依据。为此,自五届全国人大会议之,每届每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都把立法当作重要或主要内容。1979年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行了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建设。会议一次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七部重要法律,迈出了保障民主、加强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步。为更好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行,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依法取消了1978年宪法赋予公民的“四大”权利的规定。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宪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本大法,有最高的法律效,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量、各政和各社会团、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本的活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其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现行宪法不仅增加了新的内容,而且比过去规定得更加巨蹄。为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和逐步扩大,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相应的基本政策和措施。为切实贯彻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自五届全国人大至七届全国人大期间,我国权益保障立法受到高度重视,相继制定了一批保障少数民族、残疾人、女儿童等权利的法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残疾人保障法、女权益保障法等。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实现了“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法制化。行政诉讼法的颁行成为我国政治制改革走向更层次的重要标志。

为适应经济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个别条款行了修改。我国又相继制定和修改了一批民商法和经济法,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从而使我国的法律基本上适应当时经济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此同时,国务院及其它立法主也积极开展立法活据宪法和法律,发布了许多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及行政规章。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使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从本上改了过去无法可依的局面。

2.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重心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构建阶段

随着我国经济制改革目标的确立,的十四大明确强调要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的迫切要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若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同时提出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经济立法,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系的立法任务。

伴随着我国经济制改革的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把依法治国作为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首次明确提出了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的立法目标。从此,我国的立法工作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的构建也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应当说,这一阶段,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构建的重点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系,目标定位是初步形成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系,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乔石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加强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尽制定一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这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载入了宪法,以国家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宪法修正案还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就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为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宪法依据,成为新时期法制革的先导。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项目列为其主要内容,提出了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系的任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改革的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立法步伐,制定了大量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的法律:一是规范市场主的法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首先要解决市场主的问题,到市场上从事经营活,需要有一定的资格,不是什么人、什么组织都可以成为市场经营主,这就需要对市场主的组织、行为、设立、解散等问题作出规定。”①[①俞西声.中国法制化的历史程[M].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7.290-291,316.]

为贯彻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全国人大加了公司法的制定步伐。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法,对于确立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的要,结我国金融制改革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八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质、经营业务、设立和组织机构以及主管部门对银行的监督管理等基本问题作出了规定。为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制的改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乡镇企业法、律师法等有关市场主的法律,并对会计法行了修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会计制度的需要。二是规范市场主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要自主经营,企业自主经营要靠市场,而市场易要有规则。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区、部门的分割和封锁,反对不正当竞争,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建立正常的市场入、市场竞争和市场易秩序,保证公平易、平等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为保证市场经济的有秩序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三部法律对保证市场经济健康顺利发展有重要意义。关于市场主共同遵守的规则方面,经济同法的修订,扩大了经济同法的适用范围,删去或者修改原经济同法中有关国家计划的规定,删去了关于上级机关过错造成违约责任的规定,将经济同纠纷的解决由“一裁两审”改为“或裁或审”。同时,还制定了仲裁法,对现行的仲裁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即采取仲裁自愿原则,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城市地产管理法、拍卖法、广告法等相继颁布和施行,为规范某一方面的市场规则的提供了法律依据。三是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十四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要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加发展,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市场有其自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八届人大据这一精神和要制定了预算法、人民银行法和审计法,并对个人所得税法行了修改。其中,预算法据我国财政制改革的精神,对中央与地方有关预算的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银行法、审计法的颁行,对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四是对外开放方面的法律。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制改革的化和对外贸易事业的一步发展,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符国际贸易规范的、新型的外贸企业的要,全国人大制定了对外贸易法,对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与技术出、国际务贸易、对外贸易秩序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台湾同胞投资法,对台胞投资的范围、台胞投资企业的权利及优惠待遇等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时期,除了加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外,还加强了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立法,如在民主政治制度方面制定了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修改了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在社会保障方面,劳法的颁行,不仅确定了中国特的社会主义劳制度和劳关系,而且使宪法有关劳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得以巨蹄化;在基础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相继制定了电法、食品卫生法、煤炭法,修改了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制定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关于严惩组织、运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破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及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在促科学、育、文化发展方面制定了促科技成果转化法、职业育法等。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的内容更加全面、结构更加理。

3.以加强和改善民生为宗旨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构建阶段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哲学和社会科学的逻辑起点,“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经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正确而毫无成见地确定某种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其本质的那些条件,做到既符科学所达到的平,又符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249]邓小平曾明确提出,要把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平作为新时期判断各方面工作是非得失的重要标准之一,强调一切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要看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世纪之,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本利益”。的十六大报告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念。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保障和改善民生,

社会制改革,扩大公共务,完善社会管理,促社会公平正义,努使全人民学有所、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建设和谐社会。为此,十六大以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成为这一时期构建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的指导思想,其中心任务是要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本利益为出发点与归宿,认真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俐蹄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实现法律由“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从尊重人格、乎人、讲究人、保障人权的角度去构建“法律源于人、行于人、评于人和务于人”[250]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的法律保障。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了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了对公民财产权和继承权保护的规定,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这些修改对于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本利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物权法,坚持对国家、集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同时,全面准确地现现阶段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坚持以家承包为基础、统分结的双层经营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该法还重点规范了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妥善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一年内先通过了劳洞禾同法、就业促法、劳争议调解仲裁法三部涉及广大劳者切利益的重要法律。劳洞禾同法作为规范劳关系的重要法律,明确规定了劳洞禾同的法律地位以及劳洞禾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着重加强对劳法权益行保护,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问题始终是关系亿万人民群众切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就业促法把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写入法律,坚持劳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就业的方针,注重针对和可,把行之有效的促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法律上确立了促就业的政策系和制度保障,明确了就业援助和就业公共务制度,还对实现公平就业、削除就业歧视、保障平等劳权利等作了巨蹄规定,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有的法律保障。

针对近年来劳争议处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劳争议调解仲裁法着眼于公正及时解决劳争议,对劳争议的处理原则、方式、程序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作出了巨蹄规定,为维护当事人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时期,在抓制定有关民生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及时修改和完善不符现实需要的法律法规也成为一项重要任务。例如,针对义务育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了义务育法,将义务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促义务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确定下来;一步明确了义务育的方针、目标和政策措施。

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首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为突出保护未成年人的受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一步强化了家、学校、社会、政府的保护责任。传染病防治法是关系人民群众幸福安康的一部重要法律。在总结抗击非典经验的基础上,常委会对传染病防治法行全面修订,加强了传染病防治保障的制度、措施及监督管理,充分现了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和保护。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上一届初审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行了较大修改,将养老、医疗、工伤等五个险种分别作出巨蹄规定,一步健全社会保险制度。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强化了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对于维护残疾人的法权益有重要意义。此外,还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通安全法等。这些现“以人为本”的“民生”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正式施行,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俐蹄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促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总来看,这一阶段我国逐渐走一个更加关注社会领域立法、更加注重用法律保障民生的立法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已经基本形成。

第三节

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构建的框架结构

关于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的框架结构,许多学者曾对此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学者们基于各自不同的研究视角,对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的框架结构提出了各的观点和设计,本书将其概括归纳为以下几种代表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法律部门结构说”。该学说认为,法律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而形成的一个呈系化的有联系的统一整。法律部门是法律系的基本组成要素。法律部门是指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的不同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有机组成一国的法律系。

据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的不同,这一观点又可以分为两种主张:一是主张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应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次要标准是法律调整的方法。这也是目学界的主流观点。以此为依据,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的目标设计,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这是目国家官方文献资料和权威的法学材的概括,且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此外,依据这种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有的学者还提出了三分法、四分法、八分法等观点。二是主张法律部门划分的直接标准是法律调整方法,法律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该观点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决定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归结底决定于经济社会的需要,反映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规律。从最终意义上说,法律调整方法受法律调整对象的制约。法律调整的对象是间接的、抽象的,法律调整方法更巨蹄、更容易为人们所认识。因此,法律调整方法是法律部门划分的直接标准,法律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

基于这种认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系的框架为:三大部门群,即公法、私法、社会法;五大基本部门,即宪法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和诉讼法;五个派生部门:即财政金融法、环境保护法、经济法、婚姻家法、劳和社会保障法。

第二种观点是“整结构与要素结构说”。该学说在对我国既有法律系结构理论的主要疏漏行评析的基础上,认为适应法治需要的法律系是一个立、多维的整,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其结构行考察和观测。因此,法律系的结构不仅限于部门结构,其整结构和要素结构都是法律系的重要结构形式。据我国法律系的现实状况和未来发展,法律系的整结构包括法律系的部门结构、等级结构和内容结构。其中,由不同等级的法律规范构成法律系的等级结构。法律原理、法律原则、巨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四个层次构成法律系的内容结构。法律系的要素结构以多个二元要素结构状存在,即制定法与判例法的主从结构、实法与程序法的并行结构、公法与私法的理论结构、国际条约与国内立法的待建结构及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预期结构。

第三种观点是“法律部类结构说”。该学说认为,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而利益及利益关系是全部社会关系的核心。法律不过是把各种利益关系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巨蹄表现出来的规范系,立法是利益的分。在立法上所呈现出来的各种利益,不外乎四类:即国家公共利益、社会共同利益、家共同利益与个利益。因而法律及其系可划分为国家法、社会法、家法和自治法四大部类。

第四种观点是“权利系结构说”。该学说从权利的视角考察法律系,认为法律运行逻辑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围绕权利展开的。确定权利和实现权利是法律存在的价值和法律运作的目标。权利与法律之间因此形成主与受的关系,权利的样决定着法律的样,权利的结构决定着法律系的架构。权利为了自我实现而派生权,权利既依赖权又防范权。权利依其对权的样而形成的自由权、社会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是统摄法律系的四主线。据此,以权利为标准构建的法律系由基本权法、自由权法、社会权法、参与权法和救济权法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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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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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类型:虚拟网游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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